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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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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公共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全区公共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中的专家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答疑和复议(以下统称“评标评审”)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本标准所称其他交易服务收费专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标准为全自治区统一标准。
      以上两条国家对专家劳务报酬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含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⒉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必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委托人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本支付标准外的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其行为报专家对口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盟市或旗县 )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五条  除评审专家外,评委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以及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除相关食宿外,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仅提供电子版招标文件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确需邮寄,邮费可采用到付方式,即由接受方支付。此项收费全部实现电子化后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据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方等交易项目发起主体。
      第十八条  由国有资金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由非国有资金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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