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道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22
【序言】
为落实“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人民需要、服务行业发展”企业宗旨,保障实现“两大一新”战略目标,国家管网造价团队以为客户降成本为己任,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在充分借鉴历史与行业先进经验基础上,编制了“投资估算编制细则”“概算编制细则““其他费用及相关费用计价依据"“管道维修检修预算定额”等系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力争以经济合理的投资高质量建成“平安管道"“发展管道"“智慧管道”。为国家管网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能源基础设施运营商作出贡献。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管道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管道建设项目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国家管网投资的新建和改建管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本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 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承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1.0.5 配套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如土建、供电、公路、铁路、大中型穿越隧道土建等工程,原则上执行国家、省级或行业的相关规定。如果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不能满足编制需要,可按照本规则以实物量清单形式编制。
1.0.6 管道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管道建设项目
指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管道等油气管道工程,包括线路工程、大中型穿跨越工程、阀室工程、站场工程、配套工程和其他工程。
2.0.2 新建项目
指油气储运设施从无到有开始建设的项目,以及提升原设计能力30%及以上的改建项目。
2.0.3 改建项目
指对原有油气储运设施搬迁、改线、技术改造或更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动化、通信设施改造项目。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设备种类型号和使用材料的不同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等方面的项目。
2.0.6 清单编号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载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3 一般规定】
3.0.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3.0.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0.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格调整等的依据之一。
3.0.4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则,和相关工程的国家、省级或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量计价规定;
3、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0.5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4.0.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包括清单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2 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号, 应采用十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照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一位按照招标工程的标段(阀室、站场编号),十二至十四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清单编号不得有重码。
4.0.3 油气管道工程清单编号设置十四位:
1、第一、二位为01,表示油气管道工程;
2、第三、四位为工程类别,01为线路工程、02为大中型穿跨越工程、03为阀室工程、04为站场工程、05为配套工程、06为其他工程;
3、第五、六位专业类别,如线路工程中01位土石方工程、02为管段运输等;
4、第七至九位为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5、第十、十一位为工程标段编号或阀室、站场编号,其中线路工程、大中型穿跨越工程、配套工程、其他工程招标工程的标段划分标号设置,阀室工程和站场工程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阀室和站场的顺序编号设置;
6、第十二至十四位为按照每个标段清单的项目名称自行编制的清单顺序号。
4.0.4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依据设计文件并结合完工交付要求予以描述。
4.0.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4.0.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7 本规则附录中有两个或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8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k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2、以“m”“”“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3、以“处”“座”“个”“口”等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4.0.9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参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范编制,不足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规则与附录中清单编号设置规则一致,为十四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应在第五、六位专业类别代码后增加字母B表示为补充清单子目,其第七至九位阿拉伯数字应从按每个招标工程从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工作内容。补充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0.10 本规则各清单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清单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的措施项目工作)。
4.0.11 本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工作内容”中已包括部分(或全部)措施内容,同时也单独设置部分“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未在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设置部分(或全部)“措施项目”,表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不单独设置,相关工作内容已包含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附录A 线路工程】
1、线路工程指招标工程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线路工程,其计算规则中线路实长也仅指初步设计中对应本施工标段的线路工程长度,不包括初步设计中划入本线路施工招标工程标段的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及列入该穿越的一般线路段长度。
2、线路工程中A.11措施项目(线路)中的清单项目均为一般线路段的措施工作,小型穿跨越中的措施工作均已包含在小型穿跨越清单项目中。
3、线路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清单工程量应包括小型穿跨越中开挖穿越的土石方工程量,但不包括非开挖穿越的土方工程量(如操作坑、发送沟等),亦不包括连头坑等土石方超挖工程量。
4、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招标工程的热煨弯管、冷弯弯管的平均长度,作为相关清单工程量计算的标准。
【附录B 大中型穿跨越工程】
1、大中型穿跨越工程指招标工程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工程及计入大中型穿跨越工程的一般线路段。其计算规则中线路实长指初步设计中对应本施工标段的大中型穿跨工程长度(含计入该穿跨越的一般线路段)。
2、附录B中各专业类别附表除表B.7大中型穿跨越和表B.11措施项目(穿跨越)中大中型穿跨越措施,其他专业类别均按照附录A线路工程相应清单项目执行,但清单编号第三、四位工程类别代码为02。
3、招标工程中一个标段包含多条大中型穿跨越工程的,一般线路段应合并设置请清单项目,大中型穿跨越和大中型穿跨越措施应逐条编制清单项目。
4、大中型穿跨越(穿越段)的措施工作除大中型穿跨越措施清单项目外,其他.措施工作均已包含在B.7大中型穿跨越清单项目中。
【附录C 阀室工程】
1、招标工程中一个标段包含多座阀室的,应按照每座阀室分别编制清单项目。
2、如果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不能满足本规则编制阀室工程量清单需要,则阀室工程可区分不同阀室类型按每座进行暂估计列。
3、附录C中各专业类别附表均按“附录D站场工程”相应清单项目执行,但清单编号第三、四位工程类别代码为03。
【附录D 站场工程】
1、站场工程量清单应按每座站场分别编制。
2、若设计深度满足要求,站场建筑物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地方或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另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附录E 配套工程】
1、道路工程包括巡检道路及伴行道路。
2、其他配套工程包括车辆工程、管理机构、维抢修机构。其中管理机构、维抢修机构如需编制详细清单项目,可按照“附录D站场工程”相应清单项目执行,清单编号第十、十一位工程标段编号应接该建设项目站场编号顺序继续排列。
3、供电线路(外电线路)、道路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地方或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另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附录F 其他工程】
1、地灾治理工程可按照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内容,参照“附录A线路工程”、“附录F其他工程”中类似清单项目另行编制。
2、中转站指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中用于具备接收、发放、存储功能的物资中转站建设或中转站场地租用。如中转站项目招标需编制详细清单项目,可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中转站建设方案另行编制。
|
|